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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服务营商环境(浙江省营商环境10加n)



在今天的会上,省工商局正式通报了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同时发布了十个具有警示和告诫意义的典型案例。营商


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6万人次,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098件,涉案金额4.38亿元,罚没款5554万元,查处了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社会反响强烈、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大要案。


据了解,在净化网络市场环境方面,查处涉案金额超3.2亿元的全国最大网络刷单平台案,对涉案刷单平台顶格处罚200万元;查获全国首例跨境电商平台虚假注册、虚构交易案。在保障“三名企业”合法权益方面,专项行动突出打击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欺骗误导消费的混淆行为,查处了一批仿冒“古越龙山”、“塔牌”、“浪莎”、“欧普”混淆案件,有效保护了传统老字号和名企、名品的声誉和权益。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查处了一批以虚假宣传为手段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和通过夸大消费者身体问题、虚构美容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透支消费的违法行为。


在保护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方面,查处了一批通过窃取企业生产工艺、实验数据和通过“恶意跳槽”手段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案件。在整饬社会营商环境方面,查处了一批旅游、家装、网络营销等行业以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张雪林在会上表示,此次专项执法活动,具有鲜明的公平导向。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各类“傍名牌”“攀附”等混淆行为,让企业特别是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企业叫苦不迭的实际情况,各地运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混淆”条款,重点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商号、驰名商标、知名网站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专项执法期间,全省严厉打击仿冒、“傍名牌”等市场混淆行为,查处仿10冒、“傍名牌”等混淆案件263件。针对医疗服务、药品采购、学校、汽车4s店、旅游、家装、物业等行业“潜规则”,各地以法律为准加绳,以事实为依据,切实履职、攻坚克难,查处商环境业贿赂案36件。如杭州西湖区局以家居销售行业为突破口,一工商局举查处杭州某知名家居卖场品牌店贿赂设计师牟取不当利益案3件,涉案100余万元;桐乡连查三起网络诋毁案,规范了全市蚕丝被企业竞争秩序;舟山查处了通过商业贿赂导游推销香棒、蜡烛案,罚没35万元,及时清理了有损舟山旅游胜地的“害群之马”。


此次专项行动,也充分体现了民生导向。各地在专项执法期间,认真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执法理念,加大对民生领域特别是针对老年人、体验式、农村消费市场等欺骗、误导行为的打击。全省查处违规有奖销售案件28起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件335件。如丽水查处一起利用老年人会销开展虚假宣传案,以“第一天交90元,退还100元;第二天交500退500,……”,步步诱骗,仅查处当日涉案金额已达5.1万元,影响恶劣,处顶格处罚100万元;温州查处美容企业夸大消费者健康问题,虚构美容产品功效并且诱导消费者开通网络借贷方式透n支消费的违法行为,涉案900余万,罚没90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50余万元;乐清、奉化等地查处以“吃火锅送汽车”、“奔驰车使用权”、“均中一等奖”等形式诱导消费、推销“质次价高”玉器等违规有奖销售案,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专项行动还突出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专项执法期间,各地不断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浙江省政指导,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如湖州根据企业举报,突击查处内服务部员工、江苏某供货企业“服务里应外合”窃取核心技术商业秘密案,涉案当事人共处罚款50万元;台州查处全省首例贩卖药品实验室数据商业秘密案件,保护了台州药企的核心机密。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张雪林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4810号)要求,浙江工商(市场监管)系统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坚决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重点加大对网络交易、医药、教育、网络产品及服务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力度,着力查处一批妨碍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和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大要案。


【浙江新闻 】


十大案例之一——


技术人员泄露企业核心生产工艺


湖州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系列案


2018年1月22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某电子科技公司举报,称该企业技术人员存在泄露企业核心生产工艺、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利益。该局根据举报,多次赴省内外进行调查取证,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调查,查证了违法当事人敖某、掌某、孙某侵害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对三名违法当事人作出合计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敖某作为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工艺装备部长和原料生产线项目执行人,与公司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协议》、《项目保密协议》营商,明确约定敖某在任职期内完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均为职务成果,由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敖某在该公司研发出被列为企业核心商业环境秘密的原料除杂加工工艺后,为了谋取私利,与该公司的原料供应商掌某合伙在江苏连云港建厂,并将浙江省其窃取的生产工艺秘密传授给工厂管理人员孙某,利用该项工艺生产成品原材料。截至案发,该厂共生产成品原料200吨。


本案当事人敖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了被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列为商业秘密的原料生产工艺,并与掌某、孙某利用该项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三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月1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三名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对敖某、掌某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起次要作用的孙某从轻处罚10万元。

工商局

启示: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自身创新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一般包括特有的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企业花费大量成本形成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当前,由于企业缺乏对实验资料、工艺技术、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导致商加业秘密外泄,使得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遭受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n,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从避免企业商业秘密再次泄密,引发权利人更大损失的角度出发,积极作为、主动斡旋,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既做到了严格执法又真正平复了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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