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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开户行(泰安市商业银行开户行怎么查)


不负春光,不负你。


三月再见,四月你好!


2021年3月31日


泰安市民保已经正式收官


参保结束,不是终点


而是,保障的起点!


2020年4月1日


已经投保成功的订单将统一生效


泰安市民保是泰安首个商业补充医疗产品,未来一年,各位泰安市民保投保人请放心,我们将始终守护您!


当然,我们也深知不管是投保前还是投保后,很多朋友都有不少的问题需要答疑解惑。


对此,我们慎重提醒所有参保人,投保完成后,这几件事情请一定要知道!


投保成功后,记得关注“泰安市民保”公众号

在底部菜单栏“个人中心”-“保单查询”处可以查询自己的订单信息!


如果您查到自己的保单状态为“待承保”,也别慌!


因为投保量比较大,保险公司在加班加点承保中,预计到4月15日会完成所有承保,并出具电子凭证,但是所有保单生效日期都是4月1日。


请大家不要担心,预计到4月18日再查询时自己或家人的保单状态将会变为“生效中”


投保成功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理赔?


【泰安市民保】的保障期限是从2021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31日24时止。


在此期间,若因为意外或疾病等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您需先经泰安医保报销,剩余自付金额超年度免赔2万元人民币)的补充保障或因符合保单约定条件产生的20种特药服务保障开始生效了。


温馨提示:因为理赔申请需要在完成保单承保后才能操作,保单承保预计在4月18日完成,因此建议您在4月18日后进行理赔申请。


理赔须知

一、理赔方式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线上申请


关注并登陆“泰安市民保”微信公众号,进入“个人中心-在线理赔”进行线上理赔申请。


2、线下理赔


前往或者邮寄理赔材料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服务网点办理“市民保”理赔。您可拨打承保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就近服务网点。


保险公司线下服务网点


保险公司


服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市高新区奥源时代大厦16层


18653849797


张晓楠


新泰机构


新泰市金斗路南段


18653810699


林贞伟


岱岳区机构


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


18660866608


陶 磊


泰山区机构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43号


15376221177


王 帅


肥城机构


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泰西大街095号


13325293199


乔振刚


东平机构


泰安市东平县105国道加油站斜对面


17753836999


刘贵田


宁阳机构


泰安市宁阳县七贤路状元府邸北门


15094770357


张 康


二、理赔资料


(一)住院及医疗费用理赔资料


1、被保险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大陆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新生儿或未成年人出险,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3、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住院病历(原件)、出院记录/小结(原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基因检测报告、CT/MRI报告、病理及其他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互助)保险结算单,特药处方(原件)


5、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户名、账号(复印件)


6、若存在第三方先行赔付的情况,需提供第三方结算分割单(原件)及与之对应的病历资料、发票复印件或原件、费用清单、处方、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复印件等全部理赔材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原件)


8、当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原件)


9、保险期间内,由于工作等原因,被保险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其他城市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本产品申请理赔,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购买本产品时是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山东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有效证明:医疗保险的缴费记录,或单位(或医保局)出具的证明等。


三、注意事项


1.我们在接收到您的住院及门诊慢病医疗费用材料后将尽快处理。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资料完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转账,特殊情况,我们将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在资料完整之日起60天内结案。收到门诊特定高额药品使用申请后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2.医院网络:住院医疗费用医院网络须为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特定高额药品费用医院网络须为泰安市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3.关于被保险人既往症的约定


住院医疗费用及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既往症约定,请参照投保须知中的第8条,第9条。


4.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2)所属社会医疗保险:指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含泰安市职工、居民)参保人所属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救助保险等政府举办的保险。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变更:保险期间内,由于工作等原因,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其他城市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本产品申请理赔,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购买本产品时是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或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有效证明。


5.关于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及给付的约定


(1)药品处方开具:使用药品的药物处方必须在保险期间内由泰安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指定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药品,且每次处方药剂量不超过壹个月,且处方未超出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处方管埋规定。


指定专科医生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②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③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④确诊或开具处方时,属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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