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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公司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公司)

财资〔2021〕116号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公司实社保基金工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财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社保基金会和各地方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作为财务审计投资者,按照企业划转基准日账面值确认出资,财务并登记入账扩股。


三、企业新增资本时,按照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的不同增资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按持有的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的,各股东持有的股会计权比例保持不变。


(二)承接主体或企业其他股东未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公司缴纳出资的,应以增资前最近一次经会计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增资础,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账面值不减少为原则,按规审计扩股定计算确定增资后企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报告日起生效。印发增资前相关工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在专项印发后按照本通知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增资相关事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 政 部


2021年8月5日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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