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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麦子店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电话)




企业原先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到期,但2020年1月又续签了新的合同。个人在2019年12月取得企业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这个提问者的问题,一会儿说是劳动合同到期然后续签,一会儿又说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到期正常续签,那就不涉及所谓的解除合同补偿;如果是要利用离职补偿的个税优惠,那就要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是终止。


当然,很大可能是故意解除合同,想用政策来避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税务局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第四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电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评论:


由于离职补偿金享受个税优惠政策,实务中,有些单位利用这个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将原本正常发放的年终奖或工资薪金报酬,以离职补偿金名义发放给劳动者,这样“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然后,再用这个公司或老板名下其他公司重新雇佣劳动者。




对这种做法,笔者需要提醒的是:


一、上述一次性离职补偿收入的个税优惠,仅限于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不适用。


基于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金,该补偿金应属于上述法律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什么是“解除劳动关系”?什么是“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店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麦子况下,都会导致麦子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税务所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北京市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在进行个税筹划时,建议玩得不要太过火、太嚣张,因为个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是有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对某些“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可以纳税调整。当然,何谓不合理,这里是有一定裁量权空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所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附:一起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征收个税争议案(张秀善)




【裁判要旨】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终止劳动合同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不属于免征税收入范围。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秀善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麦子店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689号,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情简介】


张秀善与好丽友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2月13日,好丽友公司向张秀善发出《顺延劳动合店同书通知书(顺延至三期期满)》,通知张秀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但由于张秀善目前处于三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张秀善的朝阳区劳动合同到期日将依法税务局顺延至三期结束。张秀善于当日在通知回执上签字。


2018年2月5日,好丽友公司向张秀善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秀善截至2018年3月16日张秀善的三期将结束,张秀善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届时到期终止。在张秀善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74256元整(税前),前述费用将与2018年4月份工资一并发放。张秀善于2018年2月7日在前述通知回执上签字。


好丽友公司向张秀善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及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核算的补偿金共计74256元,并于2018年5月8日向双井税务所申报扣缴张秀善该笔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9259.6元。2018年5月9日,双井税务所办理该笔税款入库手续完成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


张秀善不服该征税行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朝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争议焦点: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3倍社平工资免税的规定?


原告认为,《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2001]157号文”),明确规定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范畴,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同义词,也不是必然关系。[2001]157号文征免范畴不仅把“经济补偿金”更改为“一次性补偿收入”,还把“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更改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这更加扩大了其范畴,包括了没有建立过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等前提条件下,一切一次性补偿收入。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3倍社平工资内也应该免缴个税。


税务机关认为,终止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不适用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金免税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院认为,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不符合[2001]157号文中规定的免征税收入范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启示】


1.当前,确实并无任何文件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3倍社平工资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依据当时劳动法规并无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也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2.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扩展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针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朝阳区此时还固守一份十多年前的免税规定,过于僵化。

电话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建议都应该适用[2001]157号文(财税[2018]164号)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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