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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返还请求权)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赖某结婚多年,在婚姻存续期间,赖某与第三者关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赖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关某二十万余元。王某发现其妻子赖某和关某的不正当关系,并获悉赖某曾赠与关某二十万余元的事实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赖某赠与被告关某钱财的行为无效,判令关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及孳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赖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关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赖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关某转账,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王某同意,损害了王某的利益,且赖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关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关某应将受赠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城固法院)



作者:吕佳宸、官纫惠


编辑:樊婧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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