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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变更了公司名称(起诉后发现被告名字变更了)

遇到问题要起诉,但是原本签合同的公司却后换了名,这种情况怎么办?有的当事人认为,既然签订合同的是更名前的公司,那用更名前的公司起诉好像显得更靠谱一些,那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看看下边这起合同了纠纷案件。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建设工名字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安全检测公司在2019年5月至6月为被告某药业公司车间及危名字险品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名称,工程完工后,被告某药业公司还剩45000元工程款未给付,多次索要未果后,原告某安全检测公司将该药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拖欠工程款45000元。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原被告也都同意调解,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却发现原告某安全检测公司早在2020年6月就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而原告某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无论是更名前的公司还是更名后的公司都是他自己的公司,只要被告给钱,哪个名字又有什么关系呢?




真的没有关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更名前的公司已不存在,其权利义务包变更括诉讼行为都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也就是说,公司更名对之前签订的合同不会有任何影响,变更前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所以,在公司更名后,应由变更后的发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享受合同权利变更并承担合同义务。




最终,该案件在调解被告员的释法明理后,原告某安全检测公司以变更后的公司重新提交了起诉状,顺利的与被告某药业公起诉司通过诉前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




其实,看似一个小小的错误,但若案件发现涉及标的额大,可能会使当事人错过保全的最佳时机,为后期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相关法条链接:就




《中华被告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起诉登记。




《中华公司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名称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了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就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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