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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调解协议(一揽子调解协议 驳回 法院)


时隔将近一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的工作人员依然清晰地记得他们去年主持调解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案的每一个细节,因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保护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0年5月,新疆某家具公司发现上海某家具公司许诺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享有的五件外观设计专利,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并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


在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的意向,合议组随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案件调解。然而,在调解工作之初,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由于上海某家具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有五件,且在口审当场,权利人仍发现对方在网上有许诺销售行为,故权利人坚持按每件5万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在合议组的多次反复沟通与协调下,同年9月29日,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五件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的五起侵权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上海某家具公司向新疆某家具公司一次性赔偿7.5万元,并承诺保证不再侵犯对方的专利权。


2020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当即予以立案,审判庭速裁团队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严格进行审查,并加快案件审理流程,审查终结后当天便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仅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也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是《保护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也是贯彻《保护意见》和上海市《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切实举措,以及落实《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的重要成果。”芮文彪介绍。


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专利法等相关规定,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过程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仅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如若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需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实际中,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还面临多个问题,如当事人存在不愿意调解的情绪,更有甚者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执行协议内容等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专利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随之产生的纠纷只能再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诉讼。


(文字: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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