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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适用房土地收益金(经济适用房土地收益金收费标准)


俗话说“一铺养三代”,买一间商铺,月月收租,这是很多人都梦寐以求的状态。“只要4万起,就能做房东,月月收租金……”正是这样的“好事”,让浙江省舟山市60多人入了套,1000余万元投资款进了骗子的个人腰包。


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报案人变犯罪嫌疑人


自投罗网牵出非法集资大案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公安局吗,我被非法拘禁了……”2017年9月27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的报警电话响起来,报案的是一名杨姓男子 ,声称自己被多人非法控制在定海某宾馆内。


公安机关接警后展开调查,发现事情远没有杨某说的那么简单。现场十多名群众情绪激动,声称杨某骗了他们的钱,还玩起了失踪。


随后,群众代表王波等人讲述了他们的被骗经历。


2015年7月初,王波接到一个推销电话,对方称在定海白泉镇某商业广场有旺铺招租。手头有部分闲钱的王波便想去了解一下。随后,一名自称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韩姓男子接待了他,并向王波介绍了商铺投资模式:其公司在白泉镇有大量商铺转让使用权,投资者购买商铺使用权后再将商铺“返租”给公司,通过这种“转让后返租”的方式,公司达到融资目的,而投资者每年可坐享投资额8%以上的租经济金。


王波实地参观了商铺后,觉得项目不错,便决定投资。按照双方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王波赚取租金差价的同时,要向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使用权转让金,根据每间商铺面积大小,以7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付转让金。王波先后投资了9间商铺,总计88万余元,这里面有王波的毕生积蓄和向朋友借的10万元。


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王波每月都能拿到七、八千元的租金收益,这曾一度成收费标准为他向亲朋好友炫耀的投资好渠道。但好景不长,2017年4月份,王波与收费标准众多投资者发现,应如期支付的租金收益没有到账,当他们赶到该公司办公点时,发现已经是 “铁将军把门”。


王波等投资者慌了神,四处寻找该公司的负责人杨某,终于在2017年9月27日这一天,发现了他的行踪。众多投资者将杨某团团围住向他索要钱用房款,杨某无法脱身,于是就有了那通报警电话,也正是这通电话,牵出了一桩非法集资大案。


公安机关立案展开侦查,在随后的几天里,被害人纷至沓来,到公安机关做笔录的就有60余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租经济大店铺分成小商铺招租


许诺高额收益“用房请君入瓮”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随着杨某的到案,这场庞氏骗局得以被还原。


杨某37扬州岁,丽水青田人,2014年至2016年间,其先后注册成立了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收益金年间,杨某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在定海白泉镇某商业广场做起了“旺铺招租”的生意。为了让公众投钱进来,杨某可谓“煞费苦心”。


他专门招聘了江苏籍的韩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帮其打理此块业务。此外,还招聘了20余名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散发传单、向媒体投放广告等方式,大肆宣传。


“收益金只要4万元就能在舟山做房东,包租20年,月月收租金……”其广告文案声称,公司将在舟山投资经营某品牌皮草城、儿童乐园等项目,投资者只要投资商铺并返租或者合伙入股,就能获得高达8%至18%的年化收益,且本息短期内随用随取,没有任何风险。


“合同上明确说明了商铺所有权为杨某。”投资者李东说,像他一样的投资者们正是看到了杨某“雄厚”的实力,才放心将钱投了进去。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商铺使用权转让期限为20年,“不过我们约定4年后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到时将会返还投资人支付的商铺使用权转让金和收益金。”在种种看似很靠谱的允诺下,李东先后参与了商铺返租与合伙入股两种投资方式,共计投入近70万元。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查人员发现,杨某大张旗鼓向外界宣传拥有多家商铺的产权,这其实是一场骗局,商铺并不是他购买的,他只是在白泉镇某商业广场租了几个面积较大的店铺,再划分成众多小商铺,这些商铺的租期最长只有5年,而他与投资者们签订的商铺使用权期限却长达20年之久。


非法吸存还是集资诈骗?


检察官撕开诈骗假面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17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韩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此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之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适用审查起诉阶段,定海区检察院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专门办理此案。


办案检察官采取审查与调查相结合的办案模式,除仔细审阅案卷外,还多次实地查看了商铺建设情况,发现杨某向公众非法集资来的钱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于项目建设,其向外界宣称的经营多个项目自始至终都未实际经营。杨某的种适用种行为及资产状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其不仅仅是投资失利那么简单,极有可土地能,杨某从头到尾都在“导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戏,涉嫌集资诈骗。


办案检察官及时发现了杨某在整个融资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针对发现的案件中资金流向、用途等证据薄弱环节,引导侦查机全面地搜集证据,进一步完善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单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链。最终,从客观证据推主观意图,认定杨某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应当构成土地集资诈骗罪。


定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韩某作为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定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案件性质全部予以采纳,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非法吸收扬州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被告人杨某、韩某还被责令退出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检察官以案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对外谎称自己购买了商铺,筹资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经营皮革城和儿童乐园项目,但实际上,杨某自身无任何资产,同时亦未进行任何其宣称的经营活动,这即是使用了诈骗的方法,亦可推断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提起公诉,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对其改变定性,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依法从严处罚,最终杨某获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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