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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08号令)

近期,去镇里审计,一个“保安巡查服务”项目,合同金额120万,服务期限一年。镇里在党委会上直接定下了保安公司,没有走政府采购程序,问镇里经办人员为什么不走政采程序, 经办人员说:“我们用的是自有资金,也是按规定走的分散采购,没有违规。”我用了一个小时时间给他普及了一下,什么是财政性资金?什么是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程序怎么走?……


争论的焦点一:自有资金可以自由支配吗?


事实是: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 号)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014年,修订后的《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并不是看其来源,而是看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动用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


综上所述,“自有资金”的概念已不存在,镇里出租房屋所得的收入为财政性资金,适用政府采购法。


争论的焦点二:分散采购可以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吗?


经办人员说该项目已经按规定实行了分散采购,镇里可以直接定承接公司。


事实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这里分散采购需注意两点:一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市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二是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本市规定保安巡查服务不在集中采购目录。


此“保安巡查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为120万,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该实行分散采购。


但要注意:经办人员认为,实行了分散采购就是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


事实是:分散采购只是政府采购行为之一。政府采购程序是指立项、审核、决议、审批、录入项目、招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绩效考评等一系列的程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而我市规定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达到400万以上要公开招标,100万以上要采用谈判、竞价、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


综上所述,该“保安巡查服务”项目应该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且要采用谈判、竞价、磋商、询价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来购买服务。


后续:该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给予项目负责人警告处分,约谈镇主要负责人。


总结:各级政府部门人员,尤其是财务及采购人员一定要谨慎使用财政性资金。造成该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主要原因在于财务和采购人员不懂法,不学法。因此建议要加大财务人员及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之充分掌握《民法典》《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单位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要完善集体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和决策执行程序。


基层公务员们,说说你们那有什么好的制度能规范小额资金采购(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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