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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基础条件:


一、股东注册资本符合法定人数


(独资企业一)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


(二)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国有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最低实缴注册资注册资本本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国有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股份有限公司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股份有限公司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四、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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