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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水利工程竣工(完基金工)结算的概念


完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要求后,根据合同、计量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向项目法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又称竣工结算。经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三方签字认可的竣工结算书是核定某标段最终投资的技术经济文件。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也是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一项必须完成的工作。竣工结算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



水利工程完工结算的内涵


1、完工结算是指自工程开工至工程验收通过全过程所产生费用的综合,因此完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为“核定量、核定价”,包括工程量核算与工程单价、合价的核算,还有预付款、奖励、罚款等的核算。


2、完工结算是水利工程完工验收的一项必备条件。


3、工程量核算。


工程量核算依托于工程产品质量的全部合格,既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避免漏算与重复计算,又要保障工程计量凭证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核算文件应依照规范格式进行。工程量计算一般依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1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合同约定进行。


4、工程单价与合价审核。


各单项工程单价、合价应认真核算并与工程量清单一一对应;变更单价必须经由项目法人、承包人、监理人签认后才可作为最终计价依据。



承包人申报完工结算须具备的条件


1、合同范围内(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已按要求施工完毕。


2、已完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水利建设定。


3、本标段的变更、索赔已全部处理完毕。


4、经评定质量合格项目的最终工程量汇总表已经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审查确认。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作用


1、竣工决算是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是了解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和经济责任的依据;


2、竣工结算为承包商确定工程最终收入,是承包商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计税成本的依据;


3、竣工结算反映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和实物量的实际完成情况,是业主编报竣工决算的依据;


4、竣工结算反映建筑安装工程实际造价,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资料口。



水利工程完工结算资料整编要求


合同工程完工具备完工结算编制杭州条件后,承包人应及时一般向项目法人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括:


1、施工发承包合同、经批准的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投标文件。


2、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3、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4、已确认的最终工程量汇总表。


5、经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批复同意的变更(索赔)报告及其全部资料。


6、中间支付资料及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原则


1、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竣工结算书的项目必须是具备结算条件的项目。要对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点,包括工程数量、质量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需要返工的,应返修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预算书。


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10、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方法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有以下两种方法:


1、以原工程预算书(或中标的合同标书)为基础,将所有原始资地方料中有关的变动、更改项目进行详细计算,将其结果纳入到原工程造价中进行调整。


2、根据更改和修正等补充资料重新绘制出竣工图,根据竣工图再编制一个完整的结算书。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使用前一种方法;只有当工程变更较大、修改项目较多时,才采用后一种方法。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随合同定价形式的不同而有差异。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若没有发生设计、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的重大变更,合同价就是结算价,不必(不再)编制结算书了。


采用可调价总价合同或可调量总价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是在原合同总价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文规定,对允许调整的“价”或“量”按照合同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即在原合同价(预算书)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规定和施工实际,对已发生变化且允许调整的“纳税人价”或“量”,添置增、减项目作为结算书。


采用单价合同的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用编制预算书的方法,重新编制结算书。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出工程实际成本,然后根据约定的酬金计算方法,计算出酬金和总造价,作为结算价。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不同的合同定价形式,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条文进行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内容与施工图预算书相同,其造价组成仍然是直接费、间接费、和润和税金。所不同的只是在原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作部分调整。工程竣工结算书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表格,一般可用预算表格代替,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表格。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工程量差


工程量的量差,是施工图预算(或中标的合同标价)中的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不符所发生的量差。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量差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设计修正和设计漏项。这部分需增、减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修改通知单或图纸会审记录进行调整。


(2)现场施工变更,包括在施工中增加不可预见工程(如基础开挖后遇到古坟或暗浜、阴河等需加固)、施工方法变更(如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改现浇)地方和材料代用等。这部分应根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签证的现场记录,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3)施工图预算(或中标的合同标价)错误。这是由于预算编制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工程量差错。这部分应在工程验收点交接时,核对实际工程量,根据合同规定予以(或不予以)纠正。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造成工程返工或没有按图施工、超设计要求多做的工程量是不能作为工程量量差的,该费用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2、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系指合同规定的工程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涨跌变化而发生的价差。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有按实调整法和系数调整法,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法进行调整。


3、费用调整


费用价差产生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因为费用(包括间接费、利润、税金)是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取的,工程量调整必然会影响到费用的计取,所以费用也应该作相应的调整。


二是因为在施工期间国家、地方有新的费用政策出台,需要调整(如文明施工费、税金等)。


4、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有点工费、窝工费、土方运费等,应一依据次结清。承包商在施工现场使用业主的水、电等费用,也应按规定在工程竣工时清算,做到工完账清。



水利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的形式


1、工程结算书封面,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和印章、日期等。


2、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目录。


4、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等。


5、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6、必要的附件。


7、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十一


水利工程完工结算审核流程


1、监理工程师审核


工程项目具备完工结算条件时,承包人按合同及规程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完工结算报告书(并附必要的支撑材料)并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完工结算报告书后14天内按照相关文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合同等)审核完毕并出具完工结算审核意见,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不限于):


(1)检查项目是否已具备完工结算的条件。


(2)核查承包人上报的单位工程竣工图是否与设计技施图纸、现场实际相符。


(3)核实完工结算项目的质量验收情况。


(4)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完工结算及其支撑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5)复核已审批的变更、索赔项目,保证工程量计算准确,变更单价审核无误,支撑材料完整齐全。


(6)审核工程量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


(7)审核完工结算合同总价,项目法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一般程价款,项目法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项目法人应扣留的质保金,项目法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


(8)修正过程结算(包括变更索赔处理)中的错误,并将最终结果写入审核意见。


2、项目法人审查


项目法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出具的审核意见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技术管理等其他部门配合进行完工结算审查。


(1)合同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完工结算审查,重点审查内容有:


①检查项目是否已具备完工结算的条件,完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②工程结算量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③合同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材料价差计算是否正确。


④复核已审批的变更、索赔项目,变更单价审核无误,支撑材料完整齐全。


⑤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完工结算及其支撑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水利建设


⑥审核完工结算合同总价,项目法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项目法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项目法人应扣留的质保金,项目法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


⑦修正过程结算(包括计税变更索赔处理)中的错误,并将最终结果写入审核意见。


(2)工程技术部组织建设管理部等核查承包人上报的单位工程竣工图是否与设计技施图纸、现场实际相符,相关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中间验收。


水利工程完工结算审核要点


1、签证文件审核


签证文件是在施工基金全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性文件,主要有开仓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放样及测量记录、联系单、计量单及其支撑资料、设计变更通知等。它依据们是工程量统计核算的基础,应着重审核以下几点:


(1)签证资料是否前后矛盾。


(2)签证资料的正式性,比如核对同一人的签名笔迹,断面测量记录中是否有过多修改、删除,测量控制点是否有抬高或降低等。


(3)签证资料是否重复记录。如泵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进行工程量签证,而计量单中泵房基础又以“m”为单位另行申报。


(4)不该签证的项目是否盲目签证。从招标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出发认真审查工程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含在投标价格内,对不明确的费用合同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5)签证内容、项目要清楚,只有金额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数量、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2、工程量的审核


签证文件提供了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结算的准确性。


(1)审核计算工程量


根据签证文件对所有施工杭州项目的工程量进行汇总和计算,主要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


(2)确认可支付工程量


工程量审核完毕后并不意味着只要工程量准确无误就可以进行结算支付,可支付工程量必须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①内容上,它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变更包含的或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专门予以批准的项目。


②质量上,必须是已经通过检验,质量合格项目的工程量。


③数量上,必须是按合同规定的计量规则和方法所确定的工程量。


另外,可支付工程量根据其内容属性,可以分为合同内工程量和合同外工程量。合同内工程量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或合同中隐含而清单中未列出的;合同外工程量主要指工程变更包含的或监理工程师专门予以批准的项目。合同内工程量对照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将确认的可支付工程量逐一核对、录入,即可完成合同内工程量的审核;合同外工程量要逐一核对计量依据,确认其施工内容是否得到专门的批准,签证是否齐全。特别是设计变更签证的落实,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


3、工程计价的审核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大多签订的是单价合同,工程计价审核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执行合同单价


一般情况下,施工期限在1年左右的水利工程,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人工、设备、材料等价格上涨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合同价格的调整


大型水利工程由于施工条件复杂、项目繁多、工期较长,为保证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在合同条款中都规定了价格调差的方法,合同价格调整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当发生或可能发生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任何事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申报。


②施工单位应保存合同价格调整前必需的账簿、账单及其他计价文件和记录,并在计价审核人员提出要求时能够提供所有信息。


③对任何时候施工单位一方出现违约或玩忽职守等情况而导致价格费用增加时,将不予考虑价格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减变化引起的合同单价修正


水利工程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属估算工程量,而结算工程量是根据实际确认的可支付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与估算工程量相比往往存在增减差异。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平衡报价现象,对可能变更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报高价,对可能变更减少或取消的项目报低价。为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专门列出了“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4)新增项目计价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确定了新增项目的组价原则。对于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同类或类似项目单价而需要重新组价时,其单价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选用定额,优先选用合同定额,合同定额没有的选用水利工程预算定额,选用的定额必须与施工方案相匹配。


②基础价格确定。人工基础价格优先选用承包商投标文件里的价格,也就是合同确定的人工价格;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合同中人工基础价格是异常偏高的,也可以选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确定的人工价格。材料价格优先选用承包商投标文件里的价格,也就是合同确定的材料价格,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合同中材料基础价格异常偏高的,也可以通过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通过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算运费,运费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计算。对于没有纳税人造价信息没有价格信息的材料,通过调查方式确定材料价格。


③费率确定。费率按照合同费率确定,对于合同中费率异常偏高的,遵循成本加利润原则参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中的费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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