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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的私募资金退出(成立私募投资基金)


此次发布的《报告》聚焦私募基金纠纷。《报告》从私募基金涉诉情况、行业风险管理情况、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合同条款要点完善建议等五个退出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标的额大且案的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成立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二是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资金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三是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四是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五是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投入.95%为个人投资者;六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七是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八是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的4.50%和6投入1.25%;九是本投资基金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十是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十一是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退出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私募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


针对监管部门,《报告》建议: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针对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私募报告》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资金务;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成立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持续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投资基金工作,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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