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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类目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第42类)



近日,集美区市场监21督管理局


对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予以立案调查






接到线索,现场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月14日第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并附有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名单和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名单。







根据名单,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当事人接受河北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及委托方《营业42类执照》等证据材料。






在询问调查中


当事人是这样说的





2019年9月18日我们接受河北某塑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冰墩墩”商标的申请,仅查询了是否存在近似的商标名称,未查询代理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其他不宜注册的情形。







事实真的如此吗?








2019年9月17日北京冬奥组委就正式对外发布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冰墩墩”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1代理申请的第16、第21类“冰墩墩”商标均于2020年被商标局驳回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商标代理公司在代理注册商标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只是进行商标近似查询,而应审慎尽到审查义务。




涉事企业的抢注行为


扰乱了正常商标申请秩序,且影响恶劣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予以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链接


0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42类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类目徽记;”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类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第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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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集美区局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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