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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转让办法)


以下部分文字摘管理自《国有控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与实施全案》所持


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工作需要做:


(一)可行性研究。国有股东开展股份制改造、发行证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可转债应在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国有础上进行。上市公司


(二)股权转让制定方案。国有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上市公股份司国有股上市公司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暂行办法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审计情况,资产调整方案,证券发行方式,证券暂行办法发行国有价格,必要性可行性,内部决策,实施程序,对国有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等内容。


(三)合理定价。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转让和发行证券,应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每股管理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所持。


(四)内部决策程序。主体企业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对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上市公司股权变企业动事宜作出决策并上报。涉及职国有股工安置和国有企业性质变更的还要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须经企业职工大会审议。办法


(五)审核批准。国有企业发生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上市企业公司转让股权变动,应报国有资产监国有控股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办法准。


(七)尽职调查股东。财务顾问对参与股股东份制改革、整体重组上市、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各主体资信要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八)出具法股权转让律意见书。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整体重组上市、股份转让、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信息披露。国有企业开展证券活动,要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依法公开披露信息,首发上市、股份转让、整股份体重组行为发生后及时办理股份变动登记和国有产权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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