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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增值税次起征点(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于是,很多企业的老板理所当然认为,增值税起征点是月销售额10万元。


这种看法正确吗?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混同了增值税起征点和增值税免税额两个概念。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免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从事财税业务的人员尤需分辨清楚。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免税额,针对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 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广东省为例,其适用的起征点取了幅度范围的上限。


增值税免税额,先后经历了几次变化,2013年8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月销售额2万元。2014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3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


三、执行的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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