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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条件(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关系)


概述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条件权)。




内容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完成固定资产建造,其成本应当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固定资产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和资,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通过条件“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转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成本。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转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人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的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建、扩建等建设关系项目,通常均采用出包方式。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关系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人的待摊支出。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和等。


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具体支出,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建工程”科目实际成为企业与建造承包商的结算科目,企业将与建造承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统一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需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应按下列公式进行分摊:


待摊支出分摊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 安装工程支出)100%


xx工程应分摊的待摊支出=(xx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 xx工程的安装工程支出)待摊支出分摊率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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