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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可翼商标转让(r类商标转让)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阿翼以全润公司为被告,以海陆公司、通麦公司、力士达公司为第三人,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涉案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被告全润公司依法配合其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其赔偿侵权经济损失5.8万元。


被告全润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涉案商标由原告处转让给被告有效,被告受商标转让让涉案商标系善意取得。若确系他人冒充原告转让商标,也应由实施假冒的行为者承担责任,原告诉r请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海陆公司、通麦公司均表示自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力士达公司认为自己作为善意商标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商标权归属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全润公司提出的诉讼过期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第三人力士达公司善意取得了涉案商标,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全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商标转让时对签章人的身份43类进行了充分核实,以及就涉案商标转让支付了合理对价。全润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取得不构成善可翼意取得,其并非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属人,却将涉案商标转让他人从中获利。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全润公司赔偿阿翼经济损失5.8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翼、全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


庭类审现场


二审中,双方围绕全43类润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展开激烈辩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被告非善意,商标权应当归其所有


“我是涉案商标的原所有权人,所谓其同意转让涉案商标的经公证的声明书,是他人假冒的,且已经被撤销了。我与全润公司之间不存在商标转让合同关系。”原告阿翼称,“商标转让款的支付,按r照全润公司的陈述,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妻子坐飞机去外省缴纳,而代理公司就在厦门,这与一般交易常识不符。”阿翼认为,假冒者与全润公司、海陆公司三方串通,通商标转让过假公证书骗取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涉案商标权应当归其所有,全润公司应赔偿其损失。


全润公司:不知情且已付对价,自身无过错


全润公司表示,“与自己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人持有阿翼身份证原件、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书原件,连公证处都没法核验出真伪,自己又有什么能力核验出真伪呢类?该商标是以合理价格转让,金额不大,在交易当时确定收到了能够确保商标转让成功的全部资料,我方就当场支付了现金。当时现金取款记录、航空飞行记录等可以相印证。”全润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商标权受让善意取得,原告诉求缺乏依据


厦门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审全部诉可翼讼请求。


连线法官


商标受让善意取得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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