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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红字冲回的销项税额能否申请退税?

案例:某企业2020年7月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销项税额200万元,当月的进项税留底额为40万元,当月申报并交纳增值税160万元,公司从2020年8月开始,无经营活动,2021年4月发生所属期2020年7月销售货物的退回,当月开具红字发票,红字销项税额为-100万元。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注销,进入清算。销售退回后,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其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下面我们可以来看两个税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两个税法的规定,发生红字发票,前期交纳的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多交纳的税款,是判断是否可以注销钱申请退税的关键。

但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转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转出,留底进项税也不予以退税。

那我们开具红字发票后的当月,申报增值税时,该-100万是如何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呢?

其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具红字发票的当月,负数销售金额冲减当月的销项收入,如果当月销售收入不足以抵减负数销售收入时,其可视为留抵税额,待下期进行抵扣。

从实际的增值税申报操作过程中可以看出,红字发票的负数销项其归属期为开具的当月,而不溯及以前月份,不会被视为以前月份多缴纳的增值税。从这实际情况出发,企业注销时,并不能申请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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