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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从管理费用并入营业税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文|金穗源商学院


问:我公司有一宗几年前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21 000万元,准备投资给全资的房地产公司。如果投资,经过测算,需要缴纳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种税费达2 000多万元。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如何操作可以降低税费支出?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一)股权、资产划转的条件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4)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二)股权、资产划转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


资产(股权)划转是一项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把账面价值21 000万元的土地划转给全资子公司,不缴增值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免征契税。


文件还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关于“划转”的理解,财税[2014] 109号文件已经说得很清楚,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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