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号开始,增值税小规一般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新办元企业及以下。2018.5.1-是2018.12.31,按照《中华人还是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小规模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企业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是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新办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重新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认定一期的认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重新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一般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比一般纳税人更优惠吗?
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于调标涉及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都是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还是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其实际税负率不纳税人是一定就会比3%的征收率高。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经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自开或申报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后,纳税人是否选择、何时转回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结合上游发票的取得和下游专票的需求,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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