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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修改决定。


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重点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杨雄年介绍,此次修法重点是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


此外,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种子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提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种子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简化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为加强种子检验检疫,第七十六条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李菊丹认为,实施该制度意义重大,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收获材料


据介绍,在实践中,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和直接制成品的范围界定因植物种类和用途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杂交植物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界限比较明确,收获材料一般不能再作为生产用繁殖材料使用。例如,对杂交水稻品种来说,杂交种子是繁殖材料,生产出的稻谷是收获材料,加工后的大米或草帘等是直接制成品。而对于常规作物和无性繁殖的植物来说,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界限比较模糊,大多数情况下,收获材料可以用作生产性繁殖材料。例如园艺作物品种,一般来说种苗或枝条是繁殖材料,果实是收获材料,鲜榨果汁是直接制成品。


“这种制度安排能够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品种权维权举证难的问题,并没有为种子使用者设定较重的注意义务。相反,通过压实种子使用者的监督责任可以促使其关注种子来源的可靠性,从源头保证种子质量和维护自身利益。”宋敏表示,在具体实施中,如果遇到品种权人对收获材料主张权利,种子使用者可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最终将侵权责任追溯到生产侵权繁殖材料的主体。这样可以形成品种权人与种子使用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利于提高法律实施效率。


保留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



“三农”领域专业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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