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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后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之反思(上))


市委、市政府对土地违法问题高度重视,整治力度逐年加码。今年4月以来,我市开展涉土问题整治专项行动,由市领导亲自挂帅,行政、司法、纪检等部门共同发力,形成整治闭环,围绕“全面遏制违法用地增量、消减违法用地存量”的目标,全面推进违法用地整治工作。目前,市级已对一批重点整治对象进行市级督办清拆,各区县也迅速行动,部署铺开全面整治。4月21日全市涉土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自即日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规划报建手续的违建问题,一律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整改到位,并强调对土地违法问题,既要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又要追究违法用地背后存在的违法乱纪、非法买卖土地问题。


村干部擅自决定收取地皮款安排宅基地属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土地达到一定情节即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1条、第2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 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该解释第9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总而言之,未经批准擅自巧立名目收取地皮款分配宅基地属违法行为,后果严重,请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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