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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2-18 14:3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我局对本公告列明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列明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新都东路9号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文书编号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1

东台市浩盛能源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337号

束晓翔、李军

051585271678

2

东台市翔圣润滑油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338号

束晓翔、李军

051585271678

3

东台市兴华联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339号

束晓翔、李军

051585271678

4

东台市同泰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340号

束晓翔、李军

051585271678

特此公告。

东台4户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rar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0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338号

东台市翔圣润滑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1MA1MNWQFXE)

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东台市南沈灶镇府前路2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消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购进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但对外开具燃料油发票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导致少缴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消费税

你公司在经营期间从上游企业淮安兴泰能源有限公司、东台华顺能源有限公司、东台惠泽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旭泽燃料有限公司等企业购进的原料主要为重质原料油、重质燃料油(燃料油)、原料油、废燃料油的业务是存在的,资金往来也是真实正常,但你公司开具给下游企业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四川铁投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嘉海石化有限公司、湖北金润能源有限公司等发票的货物名称变名为燃料油,涉嫌变名销售成品油,偷逃消费税。你公司在经营期间共购进废燃料油24501.25吨、原料油211418.52吨、重质燃料油(燃料油)20401.6吨、重质原料油9122.88吨,同期共开具燃料油数量263692.51吨,经检查认定你公司将原料油变名开具燃料油数量209669.62吨,其中:2016年度变名开具39008.19吨,2017年度变名开票计170661.43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消费税255377597.16元(其中:2016年度应补缴47511975.42元,2017年度应补缴207865621.74元)

(2)增值税

你公司2016年8月接受淮安兴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品名为重质燃料油(燃料油)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合计7783952.72元,你公司于2016年8月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2018年3月原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上述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应追缴已抵扣增值税7783952.72元;

另“东台市中兴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一案”中检查发现,2017年5月26日东台市中兴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以收取10.98%开票费的方式,开具给你公司8份货物品名为废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合计1183164.68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应追缴已抵扣缴增值税1183164.6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967117.40元(其中:2016年应补缴7783952.72元,2017年应补缴1183164.68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查补的消费税及增值税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17235.73元(其中2016年应补缴2764796.41元,2017年应补缴10452439.32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930341.44元(其中2016年应补缴1658877.84元,2017年应补缴6271463.59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286894.29元(其中2016年应补缴1105918.56元,2017年应补缴4180975.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汇总表

(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6年-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255377597.16元;其中:2016年少申报缴纳47511975.42元,2017年度少申报缴纳207865621.74元。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6年-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8967117.40元;其中:2016年少申报缴纳7783952.72元,2017年少申报缴纳1183164.68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6年-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217235.73元;其中:2016年少申报缴纳2764796.41元,2017年少申报缴纳10452439.32元。

4、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6年-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7930341.44元;其中:2016年少申报缴纳1658877.84元,2017年少申报缴纳6271463.59元。

5、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6年-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5286894.29元;其中:2016年少申报缴纳1105918.56元,2017年少申报缴纳4180975.73元。

6、滞纳金加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255377597.16元、增值税8967117.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17235.7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337号

东台市浩盛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1330881875Y)

我局于2017年7月5日至2021年3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东台市南郊中小企业园区园区大道10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购进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但对外开具燃料油发票导致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在经营期间共接受淮安兴泰能源有限公司、东台市华恒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通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兴宏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同泰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和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开具的品名为原料油、重质油、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93份,而你公司开具给下游天津环美高科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抚宁东奥石油炼化有限公司、中盐能源有限公司、大连正诺石化有限公司、大连祥弘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北欣石油有限公司、金澳物流(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金润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秀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四川铁投石油有限公司、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的24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则变为燃料油,经检查,2015年变票数量382685.34吨,2016年变票数量406810.40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消费税961605811.32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466110744.12元,2016年应补缴49549506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8080290.57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23305537.21元,2016年应补缴24774753.36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8848174.34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13983322.32元,2016年应补缴14864852.02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232116.23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9322214.88元,2016年应补缴9909901.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汇总表

(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961605811.32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466110744.12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495495067.2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8080290.57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23305537.21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24774753.36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8848174.34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13983322.32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14864852.0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9232116.23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9322214.88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9909901.35元。

5、滞纳金加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961605811.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080290.57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340号

东台市同泰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135452950XH)

我局于2017年7月5日至2021年6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东台市溱东镇草舍工业园区6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消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购进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但对外开具燃料油发票导致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在经营期内共购进燃料油73617.42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金额202403426.38元,税额34408582.22元,下游销售燃料油129051.77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金额349159324.45元,税额59357084.66元,明显不配比,变票数量为55434.35吨,其中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变名开具燃料油42255.53 吨,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变名开具燃料油13178.82 吨;燃料油最后一次开票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详见附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消费税67519038.30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51467235.54元,2016年应补缴16051802.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75951.92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2573361.78元,2016年应补缴802590.14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25571.15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1544017.07元,2016年应补缴481554.08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350380.77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1029344.71元,2016年应补缴321036.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汇总表

(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67519038.30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51467235.54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16051802.7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75951.92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2573361.78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802590.14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025571.15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1544017.07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481554.08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350380.77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1029344.71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321036.06元。

5、滞纳金加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67519038.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75951.9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339号

东台市兴华联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1346492946G)

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至2021年3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东台市南郊中小企业园园区大道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购进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但对外开具燃料油发票导致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共计接受上游企业东台市华顺能源有限公司、泰州市鑫义康化工有限公司、淮安兴泰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80份,油料数量511863.11吨,其中原料油322595.28吨,燃料油189267.83吨,购进的原料主要为重质原料油、重质燃料油(燃料油)、原料油、废燃料油;但你单位销售给下游企业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四川铁投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嘉海石化有限公司、湖北金润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货物名称变名为燃料油,经检查,你单位开往下游企业货物品名由原料油变名燃料油(变票)数量为321485.32吨,其中2015年变票数量1554.51吨,2016年变票数量319930.81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消费税391569119.76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1893393.18元,2016年应补缴389675726.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578455.99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94669.66 元,2016年应补缴19483786.3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747073.59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56801.80元,2016年应补缴11690271.80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831382.40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37867.86元,2016年应补缴7793514.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汇总表

(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391569119.76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1893393.18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389675726.5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578455.99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94669.66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19483786.33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1747073.59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56801.80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11690271.80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2016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7831382.40元;其中:2015年少申报缴纳37867.86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7793514.53元。

5、滞纳金加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391569119.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578455.9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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