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2〕3 号
各省、条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条规市财政厅第十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采购法,关系部分地方财政部条例门、市场主体定的反映《中华控股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第十八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采购法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政府采购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控股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实施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规关系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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