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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与现存问题(资源税改革的影响及对策)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财税40号文明确了增值税,但未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做出规定,再生回收行业涉税风险依然较大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其中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虽然降低了回收环节的增值税税负,但对于企业尤其是前端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却并未明确。所得税方面,企业是否能够用自制凭证作为成本抵扣,建议各位老铁可以跟当地税务专管员仔细沟通好,避免”埋雷“。


1、不带票交易、不缴纳所得税肯定是违法的,未来法律风险越来越大

对于再生回收行业,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实际经营当中最主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印花税。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账本,并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设账本不是你自己记的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凭证。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做,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可以选择成​本​较低的代理记账​公​司。


2020年12月,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对葛洲坝**(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王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起诉讼,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元;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兴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经对葛洲坝兴业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葛洲坝兴业在此期间共计应补缴税款约1.86亿(其中,增值税0.92亿元,企业所得税0.94亿元)。


事实上,以上案例只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乱象的冰山一角,由于再生回收行业普遍存在前端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原因,实际再生资源交易当中普遍存在回收加工企业两头不带票交易、大量黄牛未缴纳所得税、开票公司暴力开票等等问题。当然,这些乱象也是因为再生回收行业的行业特殊性以及制度上的一些缺陷造成的,并且俗话常讲“法不责众”,此前的“糊涂账”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随着40号文的落地,大量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对容易很多,如果继续抱着侥幸风险不带票交易,被“暴露”、“举报”的成功率就像夜空中去找星星一样简单。


这里补充一点,一旦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就会翻3-5年前的旧账!


另外,行业里大量的散户、黄牛等自然人交易废钢时产生的经营所得,如果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涉税金额较大,未来被盯上的可能性会明显升高。


关于发票开具事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规定,销售方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如果对方不提供发票可以向税务局(如拨打12366)进行投诉。


2、使用不合规的成本凭证,可能有偷漏税的风险

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企业扣除凭证不再局限于发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有部分通过虚开发票扣除成本的回收企业,这类行为其实面临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另外,由于供货散的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部分税务机关甚至因为种种原因停止代开,由此使得回收企业不得不用自制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具体来说,这些凭证主要包括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当中,内部凭证因不合规范,而无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要求企业换开发票、补缴税款。所以,企业使用不合规的成本凭证,可能有被定性为“偷漏税”的风险。


3、上游企业涉嫌“虚开”,下游企业可能会被”连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当中,有开票方(上游企业),那么就相应​的​存在受票方(下游企业)。因此,如果办案机关查处了开票方(上游企业),就会牵扯出受票方(下游企业),无论下游企业是否遭到处罚,都会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所以,钢厂对能开票的供应商要求越来越高,拒绝接受来路不明的”票“,风险太大。


4、除此之外,以下的企业行为也极易被税务机关”盯上“

1)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企业: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重点费用异常(如:加油费、差旅费等);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异常等等。


2)税负率异常的企业:税负率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比行业水平低太多,税务机关很大概率就会重点调查。


3)常年亏损但就是不倒的铁公鸡企业:企业常亏但是就是不倒,尤其​时​增值税都很少的企业,税务局会来查查究竟有啥”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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