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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提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原则)

议案建议:


明确以农户为成员单位


增加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的内容


张晓山说,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更加多样,推动了农民合作形式多元化 发展,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但是,这些类型的合作社突破了专业合作的界限,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的调整范围。需要尽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一些合作社出现了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 健全等突出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以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修法建议的关键在哪里?张晓山介绍,应主要集中在法律名称、成员资格界定、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等几个方面。


关于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张晓山认为,随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权能 不断丰富,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兴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了保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在合作社中的利益,完善合作社出资结构,修订建议稿增 加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的内容。


关于信用合作,张晓山认为,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是在生产合作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服务于产业发展,增强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它有两个重要的自身特点:第 一,它不是专门的金融机构,只是合作社内部封闭运行的一项业务活动;第二,它派生于生产合作、服务于产业发展,具有鲜明的产业性。合作社的产业延伸到哪 里、成员发展到哪里,信用合作业务就可以覆盖到哪里。鉴于信用合作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修订建议稿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原则、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方 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信用合作的制度约束,强化了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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