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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

中小微企业在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时,付款人以劳务人员的名义或者劳务人员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环节预征约4.86%的综合税费。究其本质是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在最新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因“20%”的高预征率望而却步;2019年1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为合理降低税负扫清了所有的障碍!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就没有变,4.86%的综合征收率只是纳税义务的一部分!



一、完整的纳税义务

1、劳务费预缴阶段的起征点

劳务报酬的起征点为800元/月,月收入低于800元的劳务收入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必要参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需要将不足800元的收入或者超过800元/月的收入,汇总其他收入累计汇算清缴!


2、超过800元/月怎么预缴个税?


超过800元且不超过4000元/月的部分,减除费用800元,乘于20%的税率,就是纳税人当月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超过4000元/月的劳务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具体参照“劳务报酬所得税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3、代开劳务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经济生活中,税务机关普遍执行的预征税税种和税率如图表:



对于月收入低于10万元的纳税人,增值税3%从2019年1月1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附加是以增值税3%为税基,税率合计12%,因此等于3%*12%=0.36%,同时2019年的普惠性税优政策各地均已经减半征收;题中描述的4.86%,还在执行以往的税法和规范,有老调重弹的嫌疑!


二、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就不用再代扣预缴了?


1、预征税款与纳税义务

自然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过去和现在从没有发生改变。无论预征环节征收了1.5%还是其他不同地区的N%,均不能代替完整的纳税人义务。


完整的纳税义务就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得出的预缴和汇算清缴金额。也就是大家常说的“20%的税率”!


预征是指征收机关按照代开环节或者异地经营等因素,在“20%”的总额内预先征收1.5%(或者N%),尚有“20%”-N%的税款还需要代扣代缴或者自己申报预缴!


2、预缴税款与所得税汇算清缴

预征和预缴是两个概念!预缴是纳税人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之规定,按期(月)由纳税人或者义务扣缴人代扣预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预缴的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二者通常不相等!


单一劳务收入由于预缴阶段,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项目,预缴的税金与汇算清缴时计算的税款必然不相等,通常预缴的税款大于汇算清缴的税款,需要通过“多退少补”将多缴的税款退税!


包括劳务报酬的多种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金一定和单一劳务所得预缴的税款不一致。汇算清缴的税款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实际税负可能大于20%,也可能小于20%!


三、现实经济生活中,义务扣缴人代扣代缴剩余的税款了吗?


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没有确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才是本文的重点!


1、错误的认识——劳务发票主导一切

很多中小微企业,错误的认为劳务人员开了劳务发票,跟其他报销一样!义务扣缴人有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和税前扣除都没有影响,再加上周围的纳税人都这么干,少有纳税人对自身的税务风控做出合理评估!


2019年4月1日开始,昆明地区税务机关对部分纳税人进行税务抽查。针对收到劳务发票,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付款人,限期补交本该纳税人应缴的剩余税款和滞纳金!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只能对义务扣缴人罚款没有说由义务扣缴人补税的!虽然这样的执行涉嫌征收机关违法,但是罚款金额和补缴税款金额多相似,两种措辞经济结果都一样!


2、与劳动所得混同——造表发放劳务费

现实工作中,部分中小微企业为了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劳务报酬当劳动报酬造表申报和发放。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部分“劳动所得”并未缴纳社保费。社保费由税务机关代征以后,其中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一旦税务机关开展专项税务检查时,这样的操作很容易被罚款!


3、小结

综合上述因素,“4.86%”不是劳务人员的全部纳税义务,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需要确实履行代扣预缴和申报缴纳的责任。在税务环境相对宽松的地区,税务机关也并没有据此入户证询。这恰恰是集聚了纳税人的财税风险。


四、合理降低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一点思考

一方面劳务报酬在预缴阶段必须代扣预缴或者申报缴纳近20%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虚高,要合理降低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唯一的途径——通过汇算清缴降低税负。


例:劳务人员李某2019年1到12月份分别取得劳务所得3000元-30000元不等,分别计算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后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代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劳务报酬代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表,每月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从0到5200元不等,全年66000元的收入,实际预缴了10680元的个人所得税,约16%的税负,单一劳务收入属于非常高的税负,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劳动者在预缴阶段只能遵照税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熟知税法和适应环境,用好法律规定,次年参加年终汇算清缴,将多缴的税款退税。就能合理降低税负!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纳税人足额足项申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住房贷款利息、租房支出、继续教育、大病支付),同时享受5000元/月的基本扣除,不仅仅针对劳务报酬,所有的综合所得项目均可以降低税负!


劳务人员李某每月预缴个税税款,全年累计预缴10680元。通过年终汇算清缴,基本扣除5000元/月*12月=6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2000元/月,全年24000元。2019年全年收入66000元,税前扣除合计8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不用上税!


但,每月预缴税款累计10680元,属于多缴的部分,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0680元。最终实际承担的税款为0元。


五、衍生疑问解答


1、自然人能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关键词【已办理税务登记】


自然人属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默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自然人设立个体经营户开具劳务发票的风险分析

上述劳务人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目前征收制度下,付款人和纳税人确有诸多不便。有小伙伴询问,自然人设立个体工商户开具普通发票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就能减小麻烦?


笔者以为,自然人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优点主要有:可以顺利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征收率3%)。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付款人进项税额取得的困扰。但是,现实工作中的“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弊端显露无疑。


对于纳税风险方面,个人所得税有劳务所得向经营所得转移。劳务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有基本扣除数、专项附加扣除数的优势;经营所得虽然有合理成本费用扣除,但是实际工作中提供劳务的个体户成本费用的取得并不容易!核定征收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也不尽如人意。因此,笔者更主张“自然人依法预缴,汇算清缴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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