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浙江省商标局电话)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省行政地域内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被诉百全日杂百货店住所地和所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且“苏泊尔”商标系驰名商标,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对苏泊尔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苏泊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亳州中院立案受理。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为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及管辖权如何确定。


《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20年修正时本条未修改)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案件在管辖权确定上不尽相同,相对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而言,驰名商标保护民事案件实行的是集中管辖。


本案案号:(2020)皖16民初194号,(2020)皖民终663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红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