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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178号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2014年第127号文件)

日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如期举行。不少地区已全面完成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96%农村宅基地确权


截止2012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发证861741户,已发证827337户,发证率达96%,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发证2700宗,已发证2559宗,发证率达95%,基本上达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全覆盖,也成为了西北五省区率先实现对农村宅基地予以确权的省区。



广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逾八成


从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通过近6年的努力,目前广西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发证率由2009年的58.6%提高到2016年的94.31%,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符合确权登记的宗地数共735.27万宗,已确权登记发证693.4万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总面积3005.87平方公里。


今天我们邀请了土地专家“六六”来为大家解读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基础知识~



Q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A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Q 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A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各个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以江苏省为例: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Q 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A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1年178号文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Q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A 各地地区规定不同。重点列举以下几个情形: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的,不予受理。等等。



Q 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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