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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大华企业(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前言


一般地,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偷税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伪造记帐凭证、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的主观行为要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的行为后果,被税局定性偷税没商量。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凡事总有例外……




2021年1月18日晚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资料中披露,公司财务总监代发奖金的具体情况和账务处理如情况:


2017年初,由杨某代发的2016年中高层奖金合计635万元,2018年初,由杨某代发的2017年中高层奖金872.19万元。


2017年1月与2018年2月,公司为了降低相关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通过现金提现形式对相关管理人员发放现金奖金,按管理人员计提奖金(计入当年管理费用),按生产工人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公司计提了相关管理人员2016年的年终奖,并计入管理费用;2017年1月,公司从银行提现,并视作发放上述计提的年终奖,同时存入财务总监个人账户,财务总监将其分别转至各相关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其个税申报方面视作发放了基本工资较低的生产工人的现金奖金,并按照较低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7年12月,公司计提了相关管理人员2017年的年终奖,并计入管理费用;2018年2月,公司从银行提现,并视作发放上述计提的年终奖,仍存入财务总监账户,并将其分发给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其个税申报方面视作发放了基本工资较低的生产工人的现金奖金,并按照较低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发行人在2016、2017年存在的代发高管奖金事项,相关成本在计提当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入了管理费用。上述人员均已同意对节约的个税进行补缴并已经和税局进行了沟通,税局已同意对奖金发放当月的个税进行重新申报处理,不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由于上述奖金已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本次补缴个税仅涉及相关管理人员个人缴纳少缴的个税(即补足原按照生产工人税率计算个税而少缴的税款),对公司的当期损益、成本费用核算及分类没有影响。


截止目前,相关人员已完成补缴税款。因此,代发奖金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和管桩“个税筹划案”是该公司迫于上市监管的压力,自查自纠,重新申报补税、滞纳金,税局不予处罚。


但,若是被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被税局定性偷税没商量,补税、滞纳金和罚款一样都不能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杨某等直接责任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华提醒:三和管桩所谓“个税筹划”,不可效仿!



好消息!中微小企业“首违不罚”


国务院在2021年1月20日召开了一次常务会议,做出了几个与中小微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给企业未来安心经营吃了颗“定心丸”。




一、税收领域推广“首违不罚”


会议决定,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于该项决定,需要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罚”的含义。这里的“罚”指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的,即便第一次,仍然照“罚”不误。




二是“首违”该如何理解。“首违不罚”的清单应该会列示一系列情形,企业在一年内首次违反某一行为,可以不罚。如果在一年内有多次违反,但每次违反的行为不同,且每个行为都是当年首次违反,这是否也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呢?从道理上讲,应该不符合,具体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




三是“首违”是否一定不罚。参考2020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违”只是前提,还要同时满足后续的条件才能“不罚”,如果发生了“首违”,但情节较重,或不及时纠正,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同样不能免于处罚。




四是哪些行为会列入“首违不罚”的范围。参考5号公告的规定,首违不罚的情形大致如下(具体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出台的政策):




二、不对历史欠费集中清缴


会议要求,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


当然,中小微企业也不能因此而沾沾自喜,会议要求的是不能集中追缴,并没有要求不能做个别追缴。如果企业被举报或被主管部门抽查,在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免除补缴社保并被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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