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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收入税收计算公式(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张庭夫妇TST庭秘密已被认定为传销,三年半营收近百亿,被罚没2100万】,可真是天天都有瓜,还都是大瓜,本着吃瓜不找事、吃瓜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的态度,我登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了一番,没看到处罚信息,然后又去工商网站上去找了找,依然没找到处罚信息。当然,我这不是在去辟谣,但是作为吃瓜群众,不管这个事情真与假,但就爆出来的数字不由自主的算了一算。



据报道: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的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约91.71亿元,主营业务成本为56.46亿元,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为34.58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3458.29万元,所得税费用为1046.36万元,获利1927.99万元。]


首先,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开始,我们看看能不能根据报道是营收和成本算出来这个结果来。

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于贸易公司而言,主要是印花税(购销合同)和城建税及附加税,通过上面的数据,让我们分别看看大概是多少钱?


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购销合同的金额计算出来的,税额等于购销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三,如果合同里面注明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可以按照不含税价为计算基数。


贸易公司有采购和销售两个方向,假设一点库存也没有,采购货物已经全部卖掉,即:销售合同金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采购合同金额等于主营业务成本。(因为不知道合同金额,但是知道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这样的话,印花税就可以算出来了:


印花税(购销合同)=(91.71亿元 56.46亿元)×3%%=444.51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费


现在再看看城建税及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这个税费的税基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缴纳的,而且咱也不知道它是不是高档化妆品,所以此处压根不用考虑消费税了,只需要计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情况。


增值税是流转税,对增值额缴税,咱们直接按照计税原理计算,他们的增值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直接上公式:


增值税=(91.71亿元-56.46亿元)×13%=4.5825亿元(因为近年税收政策调整的比较频繁,尤其是税率方面,方便起见全部用现行的税率计算,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


城建税及附加费=4.5825亿元*(7% 3% 2%)=5499万元


如此算来,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5943.51万元,与报道中的3458.29万元差距有点大啊,这是怎么回事呢?


那咱们继续分析,上面所有的计算过程完成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但是并没有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好啦,印花税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这么高的销售额和采购额,让你开公司你也得想尽办法沾沾光啊。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 - 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优惠政策已经看到了,现在直接上计算结果,咱们按照最大的优惠额度计算核定计税依据的话,结果如下:




适用印花税优惠政策后的印花税额


这样的话,印花税为156.65万元,比享受优惠政策之前的444.51万元,节省287.86万元,比节税64.76%,效果十分的明显啊。


接下来再看看城建税及附加费。


这个公司肯定是一般纳税人,这一点毋庸置疑了,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看来优惠政策这条道走不通。


但是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上看,之前漏了一点,报道中[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为34.58亿元],这些费用中肯定有发票,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营改增,也就是说,这些费用支出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要发票,那么全部都能抵扣


来源于网络


咱们谨慎一点,即使全部都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可以抵扣,不过这些支出大多数是服务类的支出,都是低档税率的项目,此处就按照6%的税率计算。


那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多少呢?看公式: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91.71亿元-56.46亿元)×13%-34.58亿元×6%×=2.5077亿元


那么城建税及附加费=2.5077亿元×(7% 3% 2%)=3009.24万元


之前计算的城建税及附加费是5499万元,不过我认为3009.24万元比较合理。


那么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3165.89万元,虽然与之前计算的5943.51万元悬殊很大,不过与报道中的3458.29万元比较,落在了这个区间内,符合逻辑


然后,咱们再看看报道中的另一个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我们看看能不能依靠这些数据算出报道中的结果呢?


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必须根据利润才能算出来,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3241.71万元


即,企业所得税=3241.71万×25%=810.4275万元,报道中[所得税费用为1046.36万元],为啥不一样呢?


这里普及一下,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叫做“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等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收入、成本、费用等各个项目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样,从而导致会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和税法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样,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往往要对报表中利润总额做一系列的纳税调整之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几个例子


  1. 收入:税法上有不征税收入之说,比如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会计报表上为一项收入,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入计算,从而报表上的利润总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如此一来,企业可以少缴一些所得税。说白了,国家鼓励公司有闲钱时投资国债,支持国家发展。
  2. 成本: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没有取得发票,会计上的处理:月底的时候要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已经验收入库的货物暂估入账,如果已经销售的话,还要结转成本,次月冲回。税法可不认这一套,没有合法合规的发票,就不认可这项成本,报表上利润总额小于“应纳税所得额”。如此一来,企业缴的企业所得税就多了,这就是票据凭证不合规的代价。
  3. 招待费支出:会计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录即可,报表也如实反应。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个限额,第一个限额是招待费本身的60%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金额,另一个限额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5‰,哪个小用哪个。这又导致利润总额小于“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为了避免公司老总个人大吃大喝、用于个人消费,所以设定个限额,结果自然还是多缴税。
  4. 广宣费支出,比如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也是有限额规定的,道理和上面的招待费支出一样,不再赘述。

简单举上面4个例子,回到【TST庭秘密】报道中,[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为34.58亿元],这些费用中可能存在很多与招待费、广宣费等相关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限额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候,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达不到34.58亿元,“应纳税所得额”自然就比之前计算的利润总额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也就不只是810.4275万元。


我们可以倒退计算一下,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大约有多少:


(1046.36万元-810.42万元)÷25%=943万元。


发生了34.58亿元的费用支出,不允许扣除的金额仅仅为943万元,不允许扣除的比例仅仅不到千分之三(0.2729%)。化妆品公司的广宣费和招待费应该挺多的,对于这个数字,怎么感觉到一丝的不合逻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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