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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竣工验收时间无对应工程造价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以最接近一个年度工程造价为准。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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