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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工商红盾网)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切实有效地监督体系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提升履职效能,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持续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1.积极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总局的总体部署和先试点后全省、先核名后登记、先公司后其他的步骤,逐步实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的网上办理,达到登记全程的“无纸化、无介质、无收费”;,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的水平。


3.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将更多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整合,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继续巩固和深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全面督促落实,跟踪群众反响,做到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4.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要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申请人选择企业名称的成功率,提高企业名称审核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5.优化审批程序。一是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位受理服务申请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按规定办理本人应当负责的业务,并协调其他环节抓紧办理后续业务、解决有关问题,直到业务结束。二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对所办业务应当一次了解清楚、一次解答清楚,不因情况不明或解释不清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复。做到回答问题一口清、咨询事项一纸清、发放材料一次清、办理业务一事清。三是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能够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当场作出,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结。对确需延期办理的,要通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鼓励各地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提高办结效率,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红盾系,进一步增强信用约束功能


6.推进监管方式改革。一是全面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完善工商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稳步推进和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工商部门随机检查全覆盖。二是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依法开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和公示工作,强化信用监管。三是深化全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提升企业年报信息的数据质量。


7.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公示。一是要强力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政府部门按时公示应公示的信息,实现政府部门公示涉企信息基本全覆盖。二是要做好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加强督查检查,有序推进年报工作常态化管理。


8.建立和完善联合惩戒约束工作机制。要辽宁省建立健全全省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事项清单,完善和落实联合惩戒约束工作机制,及时交换与共享信用监管信息,拓展对失信主体的惩戒约束范围,增强监管合力。


三、服务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


9.深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持续推进、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深入开展创业指导、创业跟踪、创业帮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合作,扩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开展就业招聘、洽谈,提供就业创业辅导服务。


10.加强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要着眼提升实用性和知晓度,加快形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加强全省新设小微企业监测分析,健全新生小微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密切跟踪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提高“双创”服务效率。


11.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要继续下大力气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解决个体户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经营


12.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11号),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本级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13.严格落实例行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一是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例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均需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并在年初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红盾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二是要建立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三是严格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6﹞15号),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14.规范行政裁量权。公布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建立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裁量工商局标准制度;统一标准,公平执法,同一地区、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应作基本相同的处罚,许可、强制、奖惩等应当标准统一。


15.规范执法主体管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工商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16.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网上运行规定。做到案件网上运行率100%,案件信息准确率和完整率达到100%。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要及时在国家企业工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处罚案件。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严格禁止违法收缴罚款或者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17.转变执法理念。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


18.逐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询问调查室,全程录像;各地应在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检查过程,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9.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工商局场环境。强化竞争执法工作,对妨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等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治理;认真整治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20.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充分保障企业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充分保障企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诉讼救济权利。


六、完善监督体系,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21.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定期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网不符合改革要求的予以废止、修改或重新制定,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2.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


23.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执法辽宁省监督检查,通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促进依法履职和职能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2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25.加强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上级机关定期或随时对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向上级报告工作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及时化解争议。


26.强化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全局性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下级机关每年要向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报送年度营商环境建设情况。


27.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要切实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定期沟通协调,会商相关情况,实现部门联动协作优势,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28.加强督促考核。要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设定考核体系和任务指标,强化考核。各市局要加强对县区局的监督检查,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审批窗口的服务质量。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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