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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含耕地占用税(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国有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招拍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规定: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


该条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一般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则应以实际占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四)税率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申请批准占用渔业养殖水面6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税额为每平方米40元。


应纳耕地占用税额=6000×40=240000(元)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纳税期限: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地点: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否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的成本,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这里的思路仅供参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应该作为土地成本的组成部分,耕地占用税记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一般在实际缴纳时进行会计处理。例题中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费——耕地占用税24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


(2)购买土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是应该计入相关的土地成本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土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直接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那购买土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直接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贷记银行存款。


收到年财政局返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该作相反分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


借:银行存款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其他企业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如果是按旧会计准则在缴纳时,入账“在建工程”的,则冲减“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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