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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全国专业拆迁公司)

“强拆是拆迁公司干的,跟我无关”最高院:这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对于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很多时候,拆迁方选择违法强拆,先下手为强,一声招呼都不打,就将房屋违法强拆了,当房屋公司被违法强拆了之后,被征收方选择通过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强拆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时候,这个时候征收方为了逃避责任,借口说不是自己拆的,是拆迁公司拆的,企图让拆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自己逃避行政责任,但是谎言迟早是要拆穿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征收方的谎言被最高院拆穿的案例。【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337号】


阜宁县安居拆迁公司受阜宁县以下简称城市资产公司委托,在2009年12月组织实施了对刘某位于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房屋的拆除。城市资产公司拆除刘某案涉房屋前,未与刘某达成拆迁安置补公司偿协议,也未申请有权部门作出房屋行政裁决。刘某起诉要求确认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共同拆除其房屋违法。


一审庭审中,三被告一致答辩称,从未对刘某的房屋实施过强拆行为,也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全国其全国房屋进行拆除。城市资产公司、安居拆迁公司自认,强拆是由城市资产公司负责拆迁,并由城市资产公司委托安居拆迁公司组织拆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起诉要求确认三被告共同拆除其房屋违法,未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据,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被法院驳回。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刘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强拆应当首先推定是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一般来说,拆除征专业收范围内合法房屋专业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拆迁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强拆应当视为城市资产公司受县国土局委托拆迁实施,县国土局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话,即使拆迁公司或者村委会等非行政组织自认是自己拆除的,征收部门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行政责任,就像最高院所说的: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让民事主体替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行政机关强拆了在起诉的时候,要以幕后指挥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提起行政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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