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官方链接:
http://kjs.mof.gov.cn/zhuantilanmu/kuaijizhunzeshishi/zyzz/200806/t20080618_46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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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年轻的时候,我也好奇过:银行明明已经提供过带有银行业务章的对账单,并且标注余额;再实施函证程序,是不是多此一举。
其实并不是。
因为这两个审计证据对某一认定的保证程度不同。
打一个比较通俗的比喻(比喻不是好的论证方法--薛教授)
你需要买一个西瓜,问果商,这瓜甜么?
果商说甜!甜过初恋!你不太相信
这时候出现一个五大三粗的汉子,说:哥们,他家的瓜我买过,而且我家是开果园的,他家瓜贼甜。
你稍稍卸下防备,但还是有些不确定
汉子看你犹豫,直接给果商说,来一个瓜,并且现场切开,邀请你尝了一片。
你尝了一下,真的够甜!
然后,心满意足的去隔壁店买了个牛奶回家。
上面的例子想表达: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将获得对存在认定的最高保证程度。
审计准则如此规定,我猜测是使用准则的要求,加强规范会计师执业,并对相应的认定获取较高的保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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