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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法人规定(民法典关于公司法人的规定)

法人并不具备自然意义上的人格,其所具备的人格为法律所拟制。法人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团体经营中产生的权利、责任、风险之间的关系,促进团体经营顺畅发展,繁荣经济。不过,并非所有团体经营都是法人。民法典对于法人的成立的着严格的条件。因为法人制度的最大特征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就意味着对权利行使的限制,若不能严格把关,很可能为个别主体利用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对于法人来说有着特别意义。由于法人类别不同,国家对其的管理制度也不相同。因此法人的成立条件也不相同。不过,不论成立条件如何区别,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法人的成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这里的依法成立有两个含义:1、法人成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2、法人成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根据法人类别不同,以及国家管理制度的要求,法从成立制度主要有登记成立、许可成立、特许成立等情况。其中对于登记条件、许可条件、特许条件,则又有若干法律进行细化规定。成立法人首先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要求,不同类别的法人,还需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要求。这二者间并不矛盾,不满两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法人不能依法成立。



二、民法典对于法人的成立要求


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法人独立人格权的体现。法人具备自己的名称,就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区别,其独立做出的行为也可以确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有落实独立行使权利、独立履行义务、独立承担责任的可能。


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的同时,名称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不同法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对于相应类别的法人名称,亦有所要求。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公司法人,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2、法人内部结构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人是一个法律拟制人格的社会组织。既然是社会组织,其内部就有一定的组织结构。通过内部各个机构的协作,共同完成法人的对外行为。对于法人的内部结构,法律规定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对于法人内部结构的要求,法律仅要求可以支持法人对外参与各项民事活动即可。但对于经营类法人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类别法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设定法人内部机构。比如公司法人需要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内部机构。各个机构的设立,权利分配,功能设置均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法人有自己的住所


法人住所要求,系法人人格拟制的要求。法人有自己的住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必要条件。法人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系具备生理特征的人,不存在虚拟的特征。而法人则不然,法人只是一个社会团体,其人格为法律虚拟而成。若法人没有住所,则法人不能以实体形式在社会活动中出现,法人的组织机构也没有活动场所,则法人由法律拟制的社会实体的特征可能无从落实,并有法人完全虚拟化的可能。这不符合法人制度的基本含义。因此,民法典明确要求法人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同时法人有自己的住所,才能满足登记、诉讼、文书送达等法律制度的要求,满足独立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人的住所与营业场所的区别。法人的住所具备法律意义,在法律上具有唯一性,一个法人只有一个法定的住所。而营业场所,则不要求唯一性,一个法人可以在多个营业场所进行营业,并且营业场所不要求具备法人住所所具备的法律意义。



4、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


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既是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的基础,也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保障。法人本身只是一个社会团体,成立时并没有建立自己的收入来源。固其成立时,其独立的财产来自发起人的投入。一旦财产投入法人名下,法人依法成立,该项财产与发起人不再具备法律上的权利关系。转由法人直接支配。对法人的财产,除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他法律对于法人财产的规定更加细化明确。法人拥有的财产,必须符合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否则法人不能成立。



三、法人成立具体程序和细化要求,依据法律规定确定


由于法人类别不同,国家对法人的成立要求也有所不同。民法典虽然有一般性的规定,但远远不能满足法人成立的操作要求。在民法典对于各类别法人进行细化规定,并不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做法是在各类别法人进行细化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成立法人时,可根据法人类别,依据民法典及各专项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成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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