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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入汽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公司购买汽车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1、 我公司今年购买一辆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取得客车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 3.2万元。


借:固定资产-客车 20万元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3.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2万元


这样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企业购买的大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客车发生的加油费、维修费等2000元,如何做账?


(1)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2)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0元


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盖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此可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计提大客车折旧费用以及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客车用于免费接送员工上下班,这种非现金方式的职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员工的个税?


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职工福利,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权威回复口径,对企业无偿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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