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销售折让同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一样,也是在原价的基础上给予的减让,但是会计与税收处理跟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是有很大区别的!
企业销售折让发生后实际有2种情况
1.购销双方均未作账务处理;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
第一种
对于第1种情况,处理起会计来非常简单,购买方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折让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重新签订的销售补充协议按照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
对于第2种情况,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
企业发生的第二种情况的销售折让在时间上分为三个期间:
①第一期: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是在同一会计年度;
②第二期:销售商品是在前一个会计年度,而对应的销售折让,在销售年度后至上年度财务报表报出日之发生间;
③第三期: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不在同一会计年度。
在会计处理上:
①发生在第一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直接冲减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
②发生在第二期的销售折让,即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折让,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因目来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才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记入当期损益即可);
③会计发生在第三期的销售折让,是在年度报告日批准报出日后,会计上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收入。
在税收处理销售上: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录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犹豫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最新规定,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质量016年第4问题7号文操作。
总结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按照销售折让处理的,在会计上分为2种情况处理,冲当期收入和冲以前年度收入。
发生在当年的和年度报告后的,可冲当期收入。而卖方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折让,会计处理为冲以前年度收入,而税务处理是冲当期收入,税会就会出现差异,须在所得税年度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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