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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的法律效力,私章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报公告

01 裁判要旨


公司对外行为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作出,特殊情况下公司其他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人民法院法律后果也由公司承受。




02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今世福公司原为颐和公司股东,其主张2015年7月与国开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股权转让是假的,请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今世法律福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我国社会交往的相关规效力范、习惯及通常的认识水平报,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签发文件使用的印鉴,加盖公章私章,代表该单位的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了今世福公司的公章,表明该公司认可《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行为是由法的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的,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发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公司承受。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加盖的今世福公司公章是真实的,无论是今世福法定代表人持公章加盖的,在没有关于股权受让方国开公司为非善意的证据时,应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今世福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系虚假的事实,难以成立。

公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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