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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三种计算方法,利息的三种计算方法视频

你在借给别人钱或者向别人借钱时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疑问?看着法律规定里的36%、24%、15.4%、3.85%你百思不得其解,到底该怎么算?


确实,民间借贷的利息在法律规定中变化了很多次,那么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呢?




一、适用的法律

如果你看过最近各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判文书,就会发现使用最多的一部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这部法律将民间借贷的利息分成了两个阶段。


第31条明确规定:“2020年8计算月20日三种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这不等于没说清吗?当时的司法解释是啥我也不知道啊?”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解读一下这个重要的法条。




二、法条解读

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


(1)适用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也就是刚才那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的旧版。这部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两个利率,36%和24%




(2)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支持到2020年8月19日。详见旧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超过的部分借款人可向出借人主张返还。详见旧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感觉有些摸不着利息头脑“所以,到底是支持24%还是36%呢?”


法律将其分成了三个阶段,如下图所示:




高息无效区是法律规定完全不保护的,司法保护区是有条件保护的,自然债务区是不支持也不否定的。


如果你还是不太明白视频,那我们举个例子来说。




三、情景假设

假设你和借款人约定年利率36%,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不同:


第一种:你向法院起诉前,借款人没有归还过利息。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能支持24%的利息,且只计算到2020年8月19日。


第二种:你向法院起诉前,借款人已经按照36%归还过你一部分利息。那么已经归还的部分法律是认可的,没有归还的部分就只能按24%支持到2020年8月19日了。


但如果借款人觉得良心过意不去,法院按照24%的年利率判决后,他依然按照36%支付了你利息,法院并不会向你多要回这部分钱。


但如果你和借款人约定了48%的年利率,那么即使他在你起诉前已经归还了一部分利息,超过36的%的那部分还需要你归还给他。




这样解释明白些了吗?那你可能又要问了“那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还有在方法这之前成立的合同,2020年8月20日后到还款前的利息怎么计算呢?”这个问题我们下期再讲~




这期的内容法条比较多,大家多看两遍理解一下呀!


关于民间通俗用的利息说法,我们在文末做一个解释说明,引用一下山东高法发布的文章里的一幅漫画。链接放这里,可自行检索,搭配理解:


https://m.sohu.com/a/274898248_35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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