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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机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系数


分为三个浮动档次


据介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现行0.8%计算,根据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将用人单位缴费系数分三个浮动档次,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东莞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东莞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即费率为0.64%。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东莞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即费率为0.8%。


政策实施可为企业


减负超过10亿元


其中,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月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用人单位在东莞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结合东莞市实际,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高于现行东莞用人单位费率0.5%的,继续按0.5%费率缴费,即第一档用人单位按0.48%费率缴费,第二、三档用人单位仍按0.5%费率缴费。


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每年2月底前公布。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3月至次年2月按浮动后的费率缴费,个人费率维持0.2%不变。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据测算,这一政策实施后将为企业减负超过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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