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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财税2016年12号是否有效(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还继续执行吗)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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