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利机构。
权利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权利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法人机关是法人从事法人事务的机构。营利法人的主要形式为公司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机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关。《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2、法人权利机构的职权:(1)修改公司章;(2)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3)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民法典》对于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是总括性、一般性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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