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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1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1号文件)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 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 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 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 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 除额。


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7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 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 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发放 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 修正)第 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38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9月23日发布,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发布,国税函〔2009〕7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 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图1-4 纳税筹划图


【例1-6】 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 000人,人均月工资为4 000元。该企业2019年度向职 工集资人均10 000元,年利率为10%,假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由于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增应税所得额: 1 000×10 000×(10%-6%)=400 000(元)。该企业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00


000×25%=100 000(元)。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 000×10%×20%×1 000=200


000(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集资利率降低到6%,这样,每位职工的利息损失 为:10 000×(10%-6%)=400(元)。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 息上受到的损失,即将400元平均摊入一年的工资中,每月增加工资33.33元。这样,企业 为本次集资所付出的利息与纳税筹划前是一样的,职工所实际获得的利息也是一样的。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支付的集资利息就可以全额扣除了,而人均工资增加33.33元仍然 可以全额扣除,由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 的扣除额(5 000 元),因此,职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少纳企业所得


税 10 万元。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 000×1 000×(10%-6%)


×20%=80 000(元)。经过纳税筹划,职工的税后利益也提高了。可谓一举两得,企业和 职工都获得了税收利益。如进一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将全部利息改为工资发放,这样, 可以不需要代扣代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而工资由于尚未达到5 000元,实际上也不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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