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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发票要求(公益性捐赠收据可以入账吗)

一、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票据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在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中发生的捐赠支出,不管是现金支出还是实物支出,都可以按照捐赠凭证上的金额在税前扣除。这里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二、现金捐赠与实物捐赠的对比


如果是现金捐赠,做完上述处理就可以了,它就是一笔单纯的捐赠支出。但如果是实物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会涉及到视同销售的问题。换句话说,实物捐赠除了涉及到一笔捐赠业务,还涉及到一笔“实物变现”的视同销售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企业外购的口罩等物资,捐赠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该视同销售。也就是一方面要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相应成本可以税前扣除。此处成本税前扣除,应该取得采购发票。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关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用外购物资直接捐赠,如果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一方面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此可见,若采购环节未取得发票,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的规定,用于新冠疫情防护的公益性捐赠货物是免征增值税的。但也不意味着,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采购环节就可以不要发票。免税时,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现金业务的捐赠,账务处理比较简单明了。实物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既涉及到对实物流转的核算,也涉及到增值税的核算。同时,捐赠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核算时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例:企业外购口罩等物资2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2.6万元,全部捐赠于新冠肺炎防护,相关支出可全额扣除。


1.采购环节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2.捐赠环节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22.6万元


贷:库存商品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万元


企业一般采购后会直接捐赠,所以也有人会将上述账务处理合并。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外购的口罩等物资,也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入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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