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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告官不收费吗(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


以往,“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等问题常常被诟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民告官”案件“告官不见官”?我省出台规定进行规范


就《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应诉工作规定》)出台的背景,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和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措施等。


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表示,为了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到实处,着力加强和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较大的“民告官”案件“告官不见官”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省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相关工作要求,组织起草了《应诉工作规定》。2021年8月23日,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应诉工作规定》。


出现这六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河南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应诉工作规定》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六种情形。


其中包括: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人身自由的案件等,经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明确上述情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官”民面对面化解行政矛盾和处理行政纠纷,切实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被诉行政机关多为县、市级政府,明确行政负责人范围,提升应诉可操作性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应诉工作规定》中明确了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和其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职责。


其中,基于市、县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大、矛盾化解在基层等因素,针对“被诉行政机关是县、市级政府的”情形,《应诉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范围,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操作性。


同时,《应诉工作规定》中明确了对于存在行政委托、共同被告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负责人的确定,以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和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时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目的是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将被列入考核


此外,《应诉工作规定》还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落实《应诉工作规定》成绩突出和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必要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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