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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耕地占用税为什么不通过应交税费)

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


此外,钱某还以“付费包月观看”的方式,先后182次为他人通过偷拍设备实时观看入住旅客性行为或者下载偷拍视频提供互联网链接。


【检察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取证。2018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钱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某偷拍他人性行为后既有传播扩散行为,也有编辑加工、贩卖牟利行为,故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钱某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扣押在案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和恢复,对其注册使用的互联网云盘信息进行提取和固定的取证意见。此后,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钱某的作案方式、获利情况和危害后果。


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2018年8月15日,锦江分局以钱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钱某辩解其上传到互联网云盘的淫秽视频文件并非偷拍所得,而是从他人处获取后上传互联网用于个人观看。对此,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对涉案多家酒店实地察看,详细了解装有偷拍设备的酒店客房布局、特征和偷拍设备安装位置、取景场域,通过与起获的视频文件中拍摄的客房画面逐一比对,结合其有罪供述,发现有114个视频文件中的场景与偷拍现场具有同一性,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相关视频确系钱某偷拍。2019年1月,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2019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对视频文件的性质和数量认定等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是涉案的视频文件形式上不具有实物特征,内容上不具有淫秽特征,不属于淫秽物品;二是多个视频文件描绘的是同一对旅客的性行为,即便属于淫秽物品,也应当以被偷拍的旅客的对数认定数量,不能以设备自动分段或人为编辑制作的数量认定。


公诉人答辩指出,偷拍的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数量应当以钱某编辑、制作的数量为标准。一是涉案的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形式上,淫秽物品的视频文件形式与刊物、光盘等有形物具有同质性。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制作、贩卖、传播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淫秽电子信息也有明确规定。内容上,自然人在私密空间的性行为本身不具有淫秽性,但被告人将其编辑、贩卖、对外传播,则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二是视频文件的数量应当以钱某编辑、制作数量为标准,而非依据旅客区分。本案中每个视频文件都是钱某偷拍后通过筛选、剪辑而成;每个视频文件都能够独立播放,内容涉及不同性行为;每个视频文件都是露骨宣扬色情,被非法传播后都能给观看者带来淫秽性刺激,社会危害性不会因为数个片段均反映同一对旅客的性行为而降低。


处理结果。2019年7月,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钱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建议。旅客入住酒店偷拍事件频发,导致隐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暴露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经营者管理不善问题,检察机关从建立健全旅客隐私保护、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增加安防设施投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等方面,向治安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发出检察建议。治安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对辖区旅馆业进行滚动摸排、对场所软硬件开展检查,强化旅客入住“人证合一”,开展公民隐私权法制宣传,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核查网络摄像头生产、销售商家,督促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开展了旅馆、酒店会员单位法制宣传、隐私安全保护培训,增加安防设备,会同治安主管部门制定治安安全防范规范,加强旅馆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大保护公民隐私安全力度。


【典型意义】


1.准确界定“淫秽物品” “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受他人干扰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不受侵犯。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行为人偷拍他人性行为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的视频,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客观上具有描绘性行为的诲淫性,具有宣扬色情的危害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行为人有偿提供互联网链接,他人付费后可以实时在线观看,与建立并运营“点对面”式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传播行为性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贩卖、传播行为。


2.行为人偷拍他人隐私,行为方式、目的多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法惩处。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未贩卖、传播的,如果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又将偷拍的内容贩卖、传播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通过远程操控侵入他人自行安装的摄像头后台信息系统,对他人私密空间、行为进行窥探,进行遥控并自行观看,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又将偷拍的视频贩卖、传播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偷拍获取他人隐私,进而要挟他人、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3.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个人隐私被非法收集、买卖,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源头,并催生出一条黑灰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办案中要注意剖析案发地区、案发领域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主要从事耗水量较大的酒店用品洗涤业务,年营业额300余万元。该公司自营业后一直未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擅自在厂区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公司经营。


【调查和督促履职】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走访乡镇民营企业时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通过询问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现场勘验、向案涉地村民小组了解情况、向某市某区水务局调取行政许可手续等调查取证工作,确认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事实。2020年4月22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水务局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查处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某市某区水务局于4月23日向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并于5月3日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立即停止了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并全额缴纳罚款2万元。


为确保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公司所在的某街道办事处以及某市某区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沟通协商,积极推动乡镇自来水管网铺设规划工作。在多方努力下,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已接入自来水管网,其生产经营用水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2020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两级院共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5件。


2021年6月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水务局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全市水务部门对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开展行业整顿。某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部署开展违法抽取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印发某市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工业园区及用水量较大的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全市水务部门共检查出无取水许可证取水272户,对案涉企业罚款共计69.7万元。截至目前,无证取水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同时,全市水务部门与市场监管、属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建立违法取水问题整治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对全市1918个地下水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对1918个地下水取水口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许可证全部转换成电子证照;二是开展全市水资源监测体系总体方案编制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地下水、地表水取水口的监测计量体系,依托智慧水务建立水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取水监管能力;三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法治宣传2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宣传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提升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典型意义】


1.聚焦特殊地质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护航超大城市高质量发展。城市莫不循水而建而兴。地下水是重要的水资源,更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中的关键要素,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某市地质特殊,地层为第四纪沉淀物,含沙量较重,超采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造成沙土随水的径向流动而导致地层结构发生变化,会引发地面沉降、变形等问题,影响超大城市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聚焦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职能保护地下水安全,彰显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优势。


2.统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解决乡镇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难题。乡镇民营企业开辟了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查处企业违法取水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取水用水的同时,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和供水企业形成共识,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解决企业因当地自来水管网尚未铺设到位造成的取水难困境,推动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通过个案办理带动专项监督,延伸公益诉讼检察推动系统治理作用。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部署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梳理分析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常发区域、常发行业以及执法监管重点难点等问题基础上,向市级水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点带面推动行业系统整治,促进水务、市场监管、属地街道乡镇等强化联合监管,合力解决违法抽取地下水行为发现难、查处难、常态化监管难等问题,推进提升取水用水执法监管能力,形成护水、治水、兴水经验。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生活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某市某公园是市民休闲活动的重要场所。2019年以来,该公园因网红直播、露天收费KTV使用大功率音箱等产生生活噪声污染,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某全国人大代表在向相关部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向某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举报,称某公园周边群众对公园噪声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某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时,某公园周边群众20余人联名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该公园噪声污染问题。


调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8次进行现场勘验、询问证人15人,经调查发现某公园五个露天KTV长期占用公园主要景点位置使用大功率音响经营业务。经某市某区环境监测中心检测,5个露天KTV夜间监测结果分别为89.5分贝、89.0分贝、84.2分贝、85.9分贝、87.0分贝,超过国家标准最高达79%。某公园管理部门未制定公园管理制度和规范,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监督管理漏洞。


2021年3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某公园噪声污染问题。


为推动噪声污染问题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召集公安、生态环境等六家行政单位以及某公园管理部门召开噪声污染问题整改推进联席会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建言献策。2021年 4月起,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等六家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取缔某公园非法从事露天KTV经营的摊位;组建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微信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防止反弹。4月29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发布通告,对辖区内相关公园的文明秩序、噪声控制等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常态联合执法巡查制度。


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检察建议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复后,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会同全国人大代表、周边群众开展回访调查、跟进监督,噪声污染问题得以根本解决,周边群众高度肯定。某市某区委政府部署开展全区城区生活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检察机关“益 噪声污染治理”专项活动,共立案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行政机关整改率100%,有效改善了全市城区声环境质量。2021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络的意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公益观察员,将人大代表监督融入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共同推动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1.推动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原因,噪声污染日益成为人民群众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开展有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依法履职,彻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


2.推动构建噪声污染治理协作机制。噪声污染具有点多面广、取证难等特点,整治的最大困境是多头管理、各自为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厘清公安、综合执法、街道等六部门监管职责,通过联席会议统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公园管理运营方,达成监督管理共识,联合发布公园管理规范、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巡查等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共同整治的社会治理难题。


3.推动人大代表监督与检察履职互动。检察机关主动将人大代表监督融入公益诉讼线索受理、案件办理、整改评估、跟进监督全过程,实现检察履职和代表监督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市域社会治理。


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耕地占用税征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施行以来,某县多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以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非法占地等方式占用土地从事非农建设,涉案土地近4500亩,案涉单位及个人均未主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缴税款共计4600余万元,该县税务部门在履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中,对案涉土地的耕地占用税款未依法予以征收。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初,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实施以来,某县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主体对行政处罚和税款征收混淆不清。如某酒店占用12.15亩集体耕地修建经营用房。被行政处罚后,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均未告知该酒店还需缴纳耕地占用税。此外,部分用地人在申请使用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土地过程中,仅完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后便开始占用土地,而进行前置审批的部门也未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审批信息,导致自然资源部门无从获取相关土地使用信息,致使占用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建设的纳税义务人漏缴大量耕地占用税。


2021年1月1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向当地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取县域内所有企业和个人耕地占用税征收明细、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资料,统计梳理后发现存在耕地占用税未缴纳的情况。在对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固定证据后,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耕地占用税管理中信息不全、沟通不力等问题,于2021年1月29日分别向某县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六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宣传耕地占用税的力度,建立书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县税务局牵头与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会签了《某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机制实施意见》。但在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税务部门负责人向检察机关反映,当税务机关依法要求三家国有企业补缴801.55万元税款时,该三家国有企业认为在工程开工前已足额缴纳过土地复垦保证金,且此前也无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先例,对缴税心存抵触情绪。


2021年4月1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省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行政机关、案涉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议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案涉企业应积极缴纳耕地占用税,不应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与耕地占用税混同。


2021年6月8日,案涉三家国有企业均缴清了所拖欠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共计801.5万元。在某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某县税务局已将自2019年9月1日耕地占用税起征以来漏征的4663.75万元耕地占用税款、滞纳金32.91万元全部征齐。


2021年7月3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税务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耕地占用税征收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市税务局在全市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清理行动,完善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基础台账。各县区税务部门均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县区税务局牵头、县区相关部门参与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机制,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将办事窗口作为普法平台,向纳税责任主体告知耕地占用税缴税义务。在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截至今年9月下旬,某市共征收入库耕地占用税1.8亿元。


【典型意义】


1.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正确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保护现有土地资源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积极落实立法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的要求,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合力发挥守住耕地红线、保护耕地资源的职能作用。


2.推动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长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针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找准问题症结,推动税务、林业、自然资源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税源管理基础台账、前置纳税义务告知等征管制度,弥补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以来税务机关未主动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未向缴税义务人告知的漏洞。


3.推动缴税义务主体转变观念。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益诉讼案件时,要做好释法析理工作,通过公开听证搭建沟通平台,把事讲清楚、把理说明白、把法讲透彻,让缴税义务主体从认识模式、抵触缴纳转化为知法明理、积极配合,实现耕地占用税规范有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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