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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中定金的性质(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定金)


在担保法上,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预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定金担保合同债权受偿的方式。


定金可分为:


1、立约定金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约定的定金,为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立约定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最终订立合同。《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予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标志的定金,因为定金的交付而成立或者生效。《担保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以定金担保利益的放弃或者取得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而约定的定金,为解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作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4、证约定金


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证约定金。证约定金不构成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仅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的证据意义。


5、违约定金


以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违约定金。无论是在合同成立时还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的,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有权没收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



如何正确认定定金而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定金条款或者约定定金合同的,当然不存在异议。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金钱质并没有冠以“定金”的名称,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考察是否存在对定金的约定。依照《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对于约定中没有冠以“定金”并且合同内容也没有定金的意思的其他金钱质,一律不按照定金对待。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字样,但合同内容约定有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则可以按照定金来认定,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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