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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费属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赠送客户礼品属于业务招待费吗?)

近日,笔者在“公司采购礼品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吗?”一文中主要就公司采购礼品送客户在增值税和所得税层面是否视同销售,发表了自己的一些一得之见。文章发出去以后,经与读者互动交流,笔者觉得有个问题,必须要和大家再掰扯掰扯,不然总感觉大家会有点稀里糊涂的,那就是关于招待费和视同销售该如何区分,究竟该如何去界定的问题?


先引入一个案例:A公司是化妆品公司,要举办一场促销活动,购买了一批茶叶、红酒、伴手礼、扫地机器人等活动用品,红酒和茶叶用做了现场招待,凡参会人员每人赠送一盒定制伴手礼,凡现场成交客户每人赠送一个扫地机器人。


请问:A公司在本次活动中购买的茶叶、红酒、伴手礼,以及赠送客户的扫地机器人是应该计入招待费还是应该视同销售呢?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笔者观点:本次活动中购买的茶叶、红酒应该计入公司招待费用,进项税无法抵扣;赠送客户的伴手礼应该在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公司赠送扫地机器人给客户属于以成交为前提的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应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进项税可以抵扣。


江湖中对于购买礼品送客户究竟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应该视同销售,众说纷纭,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毕竟现有政策对招待费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可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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